审判业务专家:强奸案中证据冲突时应如何采信

2020-08-05 04:25:26 作者: 审判业务专家

因循经验法则,则与一般人的愿望相符;违背经验法则,则不能为一般人所接受。作为经验法则,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该生活经验必须是一再发生的同样的生活现象所导出,即符合典型的生活轨迹,二是该经验法则随时可以清楚地用验证的方式加以描述。比如一起强奸案中,被害人、被告人还有其他几个刚相识的朋友在一起吃饭,其间被害人上厕所,被告人也跟随进去,在厕所里站着发生了性关系,然后一起回到饭桌吃饭,第二天被害人告发声称自己被强奸。对于此案,我们可以根据人们一般的经验予以判断:其一,双方站立性交,如果女方不配合,男方很难成功。其二,性交完成后,双方又回到饭桌吃饭,不合常理,如果一个女孩被强奸,很难想象又回去一起喝酒。据此推定,被害人当时是愿意的。另有一起强奸案,双方均证实被告人把被害人摁到地上,分开其双腿,有插入的动作,被告人生殖器未能勃起。被告人称未插入,被害人称插入一厘米左右。另查实,被害人是已婚育之妇女。关于此案是否既遂,可以认定被害人的陈述更符合经验法则。

以上方法,并非相互独立,而是一个方法体系,大多数案件都是多种方法相结合予以认定。

[1] 原载于《朝阳法苑》2002年第3期。

黄菊丽、王洪主编:《逻辑引论》,华文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322-334页。

[2]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227页。

[3]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分则篇(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3-84页。

[4]在理论上,关于被害人的反抗程度,厮打的为强度,哭闹的为中度,哀求、无声的为弱度。

[5]杨迎新:“试述刑事证据的认证方法”,载《证据学论坛(第四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3月版

[6]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252页。

(三)对质法

对质是指为了确认某一事实的真实性,而依法组织了解该事实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就有关事实情况进行互相质询、诘问的活动。就强奸案而言,采用对质的前提是被害人与被告人均声称自己的陈述真实可靠,但是二者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

在强奸案中,最了解事实真相的莫过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审判人员由于缺乏对案件的感性认识,难以提出具有较强针对性的问题,而当事人之间的提问往往能抓住要害,一针见血,而且双方均具有积极性。另一方面,当事人面对不知案情的司法人员更敢于信口雌黄,但是面对熟知案情的对方当事人,则会底气不足,防线崩溃,漏洞百出。比如一起强奸案中,被告人辩解说是通奸,在以前二人曾有多次两性关系,被告人是在摸黑入室欲掀女方被子时,被女方丈夫发现而当场抓住的。经法庭对质,被告人问被害人你左臀部是否有一个铜钱大的疤痕,被害人无言以对,被告人又问我是如何知道的,被害人只可承认二人有通奸关系,后被其夫撞见怕影响夫妻关系,诬告被告人强奸。

在对质时,应当先让对质人员就所了解的有关事实分别陈述,然后让他们各自对对方不符合事实的陈述提出质问并说明其不符合事实的根据和理由,由对方回答和辩驳。主持质问的人员也应抓住争执问题,对双方分别进行诘问,通过对质,暴露矛盾,掌握矛盾的症结所在,解决矛盾,或者掌握解决矛盾的途径和方法,以便进一步调查核实,使矛盾最终得以解决。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一个尴尬的问题,被害人一方面对被告人义愤填膺,但是又不愿出庭指证,这就需要办案人员尽量地鼓励被害人敢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揭露犯罪。如果被害人坚持不出庭,也不能强迫,但是在有些问题的认定上,可以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