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今年6月1号的一个猥亵女生案件,由于见义勇为的学生小胡被刑拘,而引发了亿万网民的不满和吐嘈,大家纷纷质疑当地的公安执法部门,为何男生小胡的制止嫌疑人逃跑的行为会被定义为故意伤害罪而不是见义勇为行为?为何会将见义勇为的学生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而刑拘?而在经过舆情的发酵后,兜兜转转地终于出现了案情的反转。今天,案件执法单位的上级,永州市公安局做出了这样一个决定: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立即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案件。
在这之前,案件的当事人之一见义勇为的男生小胡,被已经坐实了犯恶意猥亵罪的罪犯,以自己在犯罪行为中受伤为由,要求男生小胡赔赏自己20万元。而在小胡和其家长认为是罪犯在碰瓷讹诈的情况下,拒绝给予其赔赏。随后,男生小胡便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
这里我们还得说说犯猥亵罪的犯罪嫌疑人是不是在这次犯罪过程中受伤的问题,到底其是不是在现场发现的受了伤,而且从当时的描述来看,(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涉嫌猥亵罪的雷某在赔赏了受害女生300元后,受害人和男生随后就回家了。
那么罪犯雷某呢?是呆在派出所了还是也回家了?是不是在这期间才受伤的?
关键的一点是,从猥亵嫌疑人受伤的情况来看,伤情并不算太轻,都骨折了两处,难道当时就不疼吗?当时为什么没有发现?为什么当时没有说自己受伤?而是在时隔5天以后才由派出所打电话通知男生小胡?这是非常令人生疑的。同时令人生疑的是派出所是凭什么断定猥亵罪嫌疑人的受伤就一定是见义勇为的小胡给其造成的?
如果不是学生小胡造成的,猥亵男是不是应该再加一条罪名:敲诈勒索罪?
其实在这起案件中,正义已经输给了邪恶,因为伸张正义的人不仅没有受到表彰,反而受到了两种的惩罚:①在没有判明是非的情况下,已经先赔付了猥亵男一万元的医药费,这个费该不该出?这是经济上的处罚。②在不服对方的敲诈勒索下被当地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刑拘。这个该不该被刑拘?这是精神上的处罚。
而这样的一个小案件,带给社会的影响却是巨大的!
以后当人们再遇到类似的不法案件时,该不该挺身而出?是不是要首先考虑自己如果出头的后果?万一因此而伤到对方是不是要面临赔赏及坐牢?
这样会不会形成一个全民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冷漠状态?我们总不能让犯罪分子的碰瓷讹诈而成为社会冷漠的进化剂吧?
法律!该是给坏人坏事的当头棒喝;而不该是给好人好事的如履薄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