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性骚扰事件再次引发舆论关注
性骚扰远比想象的普遍
其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
并不是一些人以为的“碰一下而已”
它可能是一场难以摆脱的“噩梦”
那么
遇到性骚扰怎么办?
《民法典》里有大家想要的答案
随虔法君往下看
01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性骚扰,大多具有突发性、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性、发生场所的特定性、行为手段的多样性、隐蔽性等诸多特点,受害者往往取证难、证明难,性骚扰事实存在与否难以认定。民事立法方面,2018年以前,法律甚至没有专门的性骚扰案由,一般以一般人格权纠纷、身体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案由进行立案。
在这个自古“谈性色变”的国度里,《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此次特别在人格权编里规定性骚扰的规则,意义重大。不仅仅是因为它明确规制了过去的一个法律空白,更重要的是这也是以法律形式更新了大家的道德观:谁说苍蝇只叮有缝的蛋了?苍蝇也会叮白纸好吧!首先一条,发现有苍蝇了,就该打!
02
《民法典》关于性骚扰的规定
有几点值得注意
1.违背被骚扰者意愿。这条不用多说,不违背意愿那都不叫骚扰。
2.实施的行为与“性”有关,还越界了。人与人之间的接触、触碰其实很正常。不正常的是有人控制不住自己对同事、下属、工作对象甚至陌生人产生了“那方面”的想法。这也就算了,有的人盘算着要把这些想法“梦想成真”,法律就得站出来管一管了。
3.性骚扰侵害对象不限于女性,男性被性骚扰的,同样可以主张权利。
4.关于单位的责任问题。上述法律条文第二款的意思,是不是只要发生性骚扰的单位就要承担赔偿责任?那可不一定。
《民法典》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骚扰,并不是把性骚扰的责任“丢给单位”,而是要看相关单位是不是因为其过错,确实对损害的发生真正产生了一定的作用,要看这些单位的不作为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联系。比如,一些工作业务基本都发生在室内的单位,硬是搞什么“男女合组小队”,这就很不合适。但正常的异性工作接触,不能就推定为单位有过错。
03
举证小课堂
首先要固定对方实施性骚扰行为的证据。老话说“口说无凭”,性骚扰更是这样。由于现实中性骚扰往往都发生在四下无人的时候、相对隐蔽的空间,事后如果只有被骚扰一方的口述,骚扰者的第一反应当然是否认。如果这边否认,受骚扰者又没有其他证据,怎么办?这事就没办法证明发生过!所以取得对方实施性骚扰行为的证据非常重要!有的情况下,被侵权人在发生性骚扰事件时过于慌张,忘记及时固定证据,怎么办?事实上,侵权人的事后自认也是很有利的证据!
比如,花花所在部门的科长趁四下无人强行在办公室搂抱亲吻了花花一口,花花慌乱逃跑。回家后,花花发信息给科长:“我们是成家有孩子的人,你为什么强行搂抱我?”科长回:“我一时失态,以后不会再发生了!”科长的回信息就是对花花非常有利的证据。
其次,要固定受骚扰一方“不愿意”的证据。由于很多时候职场上的性骚扰行为人是领导、是长辈,被骚扰者碍于礼貌,拒绝得不够直接、明确,这就很麻烦!前面说了,构成《民法典》中的性骚扰侵权,必须是在“违背他人意愿”的前提下。如果事发时你情我愿,事后一方提出受到骚扰,就尴尬了!搞不好还会被反告侵害名誉权甚至敲诈勒索。所以,不愿意就必须大胆、直接、及时说出来。
最后,证据要尽可能地完整。这里的完整,不仅是要能完整反映事件发生的经过,还包括证据形式本身的完整。比如,不少性骚扰图文通过微信或手机端信息实施,受骚扰一方不能仅仅保留某一条或某几条信息来予以证实,而应当尽量把双方的全部沟通记录保留下来,以便查明整个经过。更重要的是,经过截断、删减的电子证据,其证明效力也会大大减弱。
来源: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