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少年抢劫杀人疑案:讯问时无监护人,两次送检凶器不一

2020-09-07 10:35:07 作者: 河南三少年抢

邱中园则表示,他的家人先后被抓,警方审讯他时,还给他看家人的刑拘证,“他们说,你家人的命运现在就掌握在你们手里,只要你们承认就把你们的家人放出去。”

先后被抓的亲属包括,邱中园的母亲蔡芳丽、父亲邱选牢、哥哥邱中良、叔叔邱彦峰和邱建牢(邱川川父亲)。

据上述几人介绍及警方出具的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材料显示,2005年1月17日,邱选牢、邱中良、邱彦峰因涉嫌包庇罪被拘留,一起被带走的还有蔡芳丽,但她当天就回来了。后因犯罪证据不足,邱选牢、邱中良、邱彦峰于当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邱彦峰说,他被取保后的将近两个月时间,几乎每天都被要求去公安局,“他们说我没说实话,要我坐审讯室里想。”

上述三人获释的同一天,邱川川的父亲邱建牢被警方带走拘留。之后的3月6日,蔡芳丽再次被带走,并于当日被刑拘。二人均涉嫌包庇罪,后因未被批捕等原因,当年3月26日,邱建牢、蔡芳丽双双被取保。

此外,据郭招招、邱中园等人介绍,能证明他们没有作案时间的关键证人景某,也曾被警方羁押了二十多天,最终改变证言。郭招招一审辩护律师所写的辩护意见显示,景某在被刑拘前曾做过13次证言,系郭招招等人无作案时间的证言。

改变证言的还有案发时的目击证人常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荆某某,案发当天及次日,该三人分别向警方提供证词时均表示,两名嫌犯年龄在30岁左右。但在时隔近两年后的2006年4月19日、20日,他们四人在接受灵宝市检察院询问时,却都改变了证言。

提及年龄,上述四人均称“当时是推测”“凭感觉说的”“没有什么依据”等等。同时,上述四名目击证人表示,由于当时没有看清嫌犯相貌,所以无法辨认。2006年4月18日接受询问的证人纪某某(被害人女友)表示,“我看到了那个戳杨某某的人的脸”,但她回答“是否能够辨认当时的作案人员”这一问题时,又称:“估计体貌特征我能认出来,具体是谁不一定能认准。”

证人王某某描述案发现场情况。澎湃新闻记者 王健 图

而据郭招招等三人介绍,他们被抓后,警方没有组织过证人对他们三人进行辨认。2020年9月2日,证人王某某告诉澎湃新闻,他那几年至少做过三十多次笔录,后来实在“烦的不行”,就说判断不出嫌犯年龄,实际我一见他们三个就知道案子不是他们三个小孩干的。

被指“降格”审判,凶器存疑

在“7.22抢劫案”中,发生变化的不仅是证人证言,公诉及审判机关也曾发生变更。

三门峡检察院“三检刑诉(2005)35号”起诉书显示,该案由灵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郭招招、邱中园、邱川川涉嫌抢劫罪,于2005年4月18日移送灵宝检察院将本案报送三门峡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经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后,2005年6月21日,三门峡检察院将郭招招、邱中园、邱川川诉至三门峡中院。三门峡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招招、邱中园、邱川川目无国法,胆大妄为,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上述三人及他们家属介绍,2005年7月22日,该案由三门峡中院借用灵宝法院法庭开庭审理,“当时,景某等能证明他们不在场的几个证人在法庭外要求出庭作证,但没被允许。”庭审从当天9点多持续到中午1点左右。三被告人当庭翻供,他们的辩护律师也都进行了无罪辩护。

2005年10月31日,三门峡中院作出一纸裁定称,“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三门峡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三门峡中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但该裁定未载明哪些事实、证据发生变化。

此后,该案回到灵宝市审理。2006年1月23日,三门峡检察院将该案交办给灵宝检察院审查起诉。当年2月20日,灵宝法院仍以被告人郭招招、邱中园、邱川川犯抢劫罪,向灵宝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开庭时,被告人郭招招、邱中园、邱川川均否认参与作案,辩称其在公安机关受到刑讯逼供和诱供,所有的有罪供述均不属实。他们三人各自的辩护律师也均进行了无罪辩护,辩护意见包括,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作案,间接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条;公安机关违法办案,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等。

此外,郭招招的辩护律师喻明成、汤晓恒指出,灵宝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本案中,三被告人涉嫌抢劫致人死亡,根据刑法,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依据刑诉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之相关规定,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均应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灵宝法院作为基层法院,依法对本案无管辖权、无权审理。”

关于本案凶器水果刀,灵宝法院在开庭时,公诉机关出示了两份鉴定书。

三门峡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左)和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右)中对送检刀具描述不一致。

其中,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显示,检材为灰色刀柄单刃水果刀一把,检验结论为“检材上未检出人血成份”。送检时间为2005年3月6日,报告时间为2006年4月21日。

但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显示,送检刀具为单刃水果刀,全长21厘米,刃长为10.5厘米,刀柄淡蓝色塑料制作……根据其长度、宽度、及刀刃弧形等特点,送检刀具可以形成被害人身上的损伤。该意见书显示,送检时间为2005年12月28日,意见书落款时间为2005年12月29日。

由此,本案至少出现三把不同凶器。2005年1月21日凌晨2时至5时,郭招招在第八份笔录中供述,他买的刀子是“单刃匕首,长约30公分,上有龙,红把,有刀鞘。”同时,他供述称,刀子扔到河里了,刀鞘丢了。而在上述两份鉴定书中,刀柄分别为灰色和淡蓝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