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刀柄的刀子未检出人血,淡蓝色刀柄的刀子只是“可以形成被害人身上的损伤”,且灵宝市公安局法院出具的说明显示,淡蓝色刀柄的刀子“案发后已经犯罪嫌疑人洗过并使用过,无法进行DNA鉴定。”
因此,郭招招等人认为,“无论是哪一把刀子,都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凶器,可以形成被害人身上损伤的刀子太多了。”
三人及家属喊冤多年
尽管存在上述诸多争议、疑问,但灵宝法院一审仍判三被告人构成抢劫罪。
灵宝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招招、邱中园、邱川川在庭审中分别翻供称三人均没有作案时间,由于证人景某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已经改变了以前关于郭招招、邱中园发案时在三门峡的证言,故三被告人关于其没有作案时间的辩解与本案的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相矛盾,不予采信。
此外,三被告人辩称其以前的多次有罪供述是遭公安机关的逼供、诱供,但该辩解均缺乏相关证据支持,亦不能成立。
灵宝法院认为,三被告人结伙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郭招招、邱中园、邱川川犯罪时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依法可从轻处罚。
2006年7月17日,灵宝法院判决三被告人均犯抢劫罪,郭招招被判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00元;邱中园被判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00元;邱川川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
此外,灵宝法院还判三被告人的监护人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1037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