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

2020-07-17 08:08:23 作者: 涉众型非法集

第八,追赃减损工作难,返还比例普遍偏低。

大量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结案后赃款无法收回,给涉案投资人造成巨大的损失。此类犯罪的案发往往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资金链断裂导致无资金返还投资人本金及许诺利息,在案发前后又有相当一部分投资人因获得了延期收益函、债转股等方式而轻信犯罪嫌疑人愿意周转资金为其返还资产的承诺,而实际上财产却被犯罪嫌疑人转移、隐匿或者挥霍,种种原因导致案件追赃减损率普遍偏低。从实践来看,多数案件的资金返还比例在10%-30%左右,这也是此类案件多出现集体**的重要原因。


二、合法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界限之厘定

(一)金融自由与金融安全的博弈

民间融资是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2]民间融资的形式包括民间借贷、私募基金、典当融资等多种方式,根据融资目的可以划分为生活性融资和经营性融资。涉众型的融资一般属于经营性融资。

民间融资自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和活力所在,而金融安全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对于民间融资的规制,要在保障市场活力与保护金融安全之间寻求衡平:一方面,要从严厉打击为了谋取不法利益采用非法集资手段侵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另一方面,要关注对于适度放宽金融自由的呼声,保护经济健康繁荣发展。国务院于2014年8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指导思想就指出要促进和规范融资活动的发展,引导投资者培育理性投资理念,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于2014年8月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暂行办法》),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12月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私募股权办法》),均探讨了合法民间融资界限,在一定程度上为民间融资自由拓展了空间。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可见,国家当前政策方向不是全面禁止民间融资行为,而是规范和引导甚至是鼓励合法的民间融资活动。即使对于纳入刑法规制的非法集资行为,也应当根据集资目的和资金用途及返还等具体案件情况有所区分,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二)民间融资的新兴模式

新兴的融资模式在融资速度、规模和资金使用效率方面较之传统融资模式都表现出明显优势,但是由于发展运行不成熟,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制,一旦被滥用,容易触碰法律的底线,沦为非法集资的范畴。此外,一些不法分子别有用心,利用投资者对于新兴融资模式缺乏了解,用新兴融资模式的概念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包装,迷惑投资者,掩盖其非法目的。因此,有必要对于民间融资的新兴模式有所了解。


P2P网络借贷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P2P网络借贷成为民间借贷中新兴模式。P2P(Peer to Peer),是指个人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相互借贷,贷款方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发布贷款需求,投资人则通过平台将资金借给贷款方。在该模式中,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关键,融资者和投资者通过该平台实现资金的融通。该平台类似一个中介机构,通过对借款方的资质信用、经济效益、经营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审核,在一定程度上管控借贷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受到国家监管,具有相应资质,收取账户管理费、佣金或服务费。P2P网络借贷平台有多种具体经营方式,如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对借款人信用等级进行划分、规定借款人每月最低还款金额等。

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12月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已达3858个,历史累计成交量达到了13652.21亿元。然而对这样一个庞大的市场来说,我国目前还没针对P2P借贷模式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导致现行P2P行业鱼龙混杂。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12月,问题平台数量已达1263个,占全部平台数量的32.7%。[3]实践中,大量的问题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如一些网贷平台先以投资理财的名义向投资人归集资金,放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再寻找借款对象将资金贷出,这种模式使平台实际具有了银行等金融机构职权。此外,在实践中,还有不法分子注册成立P2P网络借贷平台,为自己进行融资,缺乏中立性,丧失了P2P借贷模式中平台风险管控的价值,涉嫌非法集资。为此,2015年7月18日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明确指出,P2P网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2015年12月28日,********正式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办法》的公布再次宣示了P2P平台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对于该行业的合规发展意义重大。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其最大的特点就募集资金的非公开性,将投资风险控制在可承担的范围内。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私募投资基金可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就是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其作为一种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基金,主要从事公开市场上的证券买卖,从中赚取差价赢得利润。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着详细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通过定向私募的方式从机构投资者或者富裕个人投资者手中筹集资金,将其主要用于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投资,并在整个交易的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未来资本的退出方式,即可以通过公开上市、企业间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所持有资产或股权以获取利润的投资基金。[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