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除**犯学生浙大启动调查,浙大犯**罪学生朋友圈曝光

2020-07-22 18:06:16 作者: 未开除**犯




未开除**犯学生浙大启动调查最新消息,此前浙大一学生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浙江大学对其处理决定引发网友热议与质疑。

7月21日,因努某在获刑且被处分后依然在朋友圈晒自拍、发布旅游动态等,被网友认为其毫无悔改之意,因此浙江大学仅留校察看的处理决定引发热议。??

7月20日,一份关于“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在网上引发关注。这份决定显示,2016级学生努××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此被浙江大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针对网上反映关于该生的相关情况,学校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后续调查。学校以育人为本,致力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严肃处理一切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绝不姑息。感谢社会各界的建言和长期以来对我校的关心支持。

  浙大**学工部官方网站截图

浙大学生涉**案获刑事件始末

7月17日,浙江大学**学生工作部官网公布了一则《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显示:努××,2016级学生。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判决该生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网传的一份浙江大学针对此事的说明显示,努某获刑后,其所在学院于5月25日讨论后认为,努某系初犯,且已强烈悔罪,并恳请获得改正机会,又因努某为毕业生,因此提请学校酌情从轻对该生的违纪处分。这份情况说明也被网友认定为努某仅被“留校察看的”缘由。

网传图片显示,努某在获刑且被处分后仍在朋友圈发布出游动态,被网友认为毫无悔意。

上游新闻记者查找裁判文书网发现,今年4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作出(2020)浙01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后,案件详情未予以公布,“因****认为有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其他情形”。

浙江大学《学生手册》规定,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审判决后,法院并未公开此案的判决书。

浙大犯**罪学生朋友圈曝光

最近,曝出该生的朋友圈,据了解,努尔特今年已顺利毕业,并入职杭州一房产公司。网友们因此而指责努尔特毫无悔改之意。

而且,他似乎过得很开心,从被爆出的朋友圈截图上看,前他高调晒出和博士女朋友的毕业照,后有配图配字:“载歌载舞,欢声笑语”,生活那叫一个滋润。

浙大回应不开除**犯学生

7月20日浙江大学紧急召开了会议,正在研究处理此事,后续情况会再公布。对于处理努某的依据和标准,浙江大学**宣传部部长应飚7月21日在回应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学校将尽快公布官方信息,对此事作出说明。

《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发布在浙江大学**学生工作部网站上。该处分决定显示:努××,2016级学生。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判决该生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见(2020)浙01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浙江大学在上述决定中表示:该生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提出申诉。

上述处分决定的编号为浙大发本〔2020〕38号,落款为“浙江大学 2020年7月14日”。

此外,澎湃新闻注意到,《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为: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被学校纪律处分,但处分明显偏轻或偏重,需要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撒销原处分,按本规定条款处理。

律师认为浙大处理明显不当

**不是违纪是犯罪

努某的事件也在法律圈引发关注。

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连大有律师认为,根据刑法236条**罪的规定,以**、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根据《最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努某在法定刑之下且是缓刑的情况比较少见。

结合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努某可能由于自首和犯罪中止这两个法定量刑情节导致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法律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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