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北宋东京开封的商业经济和商人类型的分布

2020-07-30 17:50:21 作者: 论北宋东京开

论北宋东京开封的商业经济和商人类型分布

北宋东京经济发达,多为世人称颂。尤其商业空前活跃。北宋末期,张择端所绘《清明上河图》、孟元老所著《东京梦华录》集中体现了这一盛况。如此繁荣的商业经济,使得东京城中出现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商人,大致可分为以下五类。

第一类是来往全国各地从事贸易活动的行商。他们资产雄厚,真宗时,已是“京城资产,百万者至多,十万而上,比比皆是”。商贾们长途贩运,供应东京庞大的消费人口。北宋时期,随着东京潜运业的发达,以及陆路交通的便利和赋税政策的改变,商人们长途贩运粮食(米)、盐、茶叶等大宗商品及其他生活必需品和奢侈品(满足皇室贵族的需要)。

这样不仅加强了南北经济联系,而且扩大了商品流通范围,消费群体也由皇室贵族扩大到一般平民百姓,同时也活跃了商品市场。例如东京城居民所需粮食数量巨大,主要靠商人从东南一带输入,“富商大贾自江、淮贱市杭稻,转至京师,坐邀厚利”。

茶叶也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东京居民每年要消费大量的茶叶,也是由商人从福建、江淮等地,途经惠民河、再由汁河运进东京。关于行商贩运食盐及北宋的入中贸易,后面将有论述。

正如周邦彦《汁都赋》描述的,在东京城市场上,“竭五都之环富,备九州之货贿。其中则有安邑之枣,江陵之橘,陈夏之漆,齐鲁之麻,姜桂莫谷,丝帛布缕,鱼台紫鳃鲍,酿盐酶豉。或居肆以鼓炉秦,或鼓刀以屠狗鼠。又有医无间之询牙,会稽之竹箭,华山之金石,梁山之犀象,霍山之珠玉,幽都之筋角,赤山之文皮。与夫沉沙栖陆,异域所至,殊形妙状,目不给视。无所不有,不可弹纪”

第二类是分散于东京城内外,开设各种店铺,从事零星买货的坐贾。他们经营的买卖,包罗万象。有买卖贵金属的金银铺,经营丝绸的彩帛铺,出售漆器的什物铺,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酒楼、茶肆、饮食店、衣料店、米铺、医药铺、染铺、肉铺、果子铺、鱼铺、杂货铺等,以及出售家庭日用品、文籍、香药、首饰等店铺,又有书肆、卖卦铺等。

其中以饮食店、酒楼、茶肆最多,后面有详细论述。北宋东京的中小商人,人数众多,从事着各种类型的商业活动,他们的商铺错杂一起,沿街而居。很多大店,资本雄厚,经营商品种类繁多,货物充足,门面宽大。

据《东京梦华录》卷二记载:“炭张家酒店,次则王楼山洞梅花包子、李家香铺、曹婆婆肉饼、李四分茶。”可以看出,他们都是具有固定店铺的中小商人。

第三类是没有铺面沿街叫卖或摆摊设点的小商贩。他们贩卖各种食物、糖果、玩具等日常用品。小商贩小本经营,所赚之钱仅能糊口。其销售灵活多样,南宋画家李篙《货郎图》,形象地反映了这一种方式。

另外,他们利用当时东京的一种独轮车,“往往卖糕及糕糜之类,人用不中载物也。”“走街串巷,“动鼓乐于空闲,就坊巷引小儿、妇女观看,散糖果子之类,谓之‘卖梅子’,又谓之“把街”。

每日如宅舍宫院前,则有就门卖羊肉、头、肚、腰子”等各种食品,“博卖冠梳、领抹、头面、衣着”等各种日用品。“其后街或闲空处,团转盖局屋,向背聚居,谓之‘院子’,皆小民居止。每日卖蒸梨枣、黄糕糜、宿蒸饼、发牙豆之类”。

无论是在热闹的街市,还是在偏僻的小巷,都有他们的身影出没。或以“浮铺”“车担”形式出现,例如“有卖药或果实、萝卜之类,不问酒客买与不买,散与坐客,然后得钱,谓之‘撒暂’,如此处处有之。至三更,方有提瓶卖茶者。

盖都人公私荣干,夜深方归也”“亦间或有卖洗面水,煎点汤茶药者。”熙丰变法时,宋廷免除了他们的免行钱。史载:“诏免行月纳钱不及百者皆免,凡除八千六百五十四人。”有的小商贩在人流量大的地方,摆固定摊点经营。如“坊巷桥市,皆有肉案,列三、五人操刀,生熟肉从便索唤”。

在某些特定节令,他们还摆临时固定摊点,史载:“巷陌路口,桥门市井,皆卖大小米水饭、炙肉、乾脯、葛芭笋、芥辣瓜儿、义塘甜瓜、卫州白桃、南京金桃、水鹅梨、金杏、小瑶李子、红菱沙角儿、药木、水木瓜、冰雪凉水、荔枝膏,皆用青布伞,当街列床、凳堆垛。”在东京居民构成中,此类贩夫贩妇占很大比例。

第四类是以房屋或仓库租赁为业的商人。北宋东京城租赁经营较前代有一显著发展,形成了包括房屋店铺,交通设施,婚丧、筵会礼具等多种服务功能的租赁行业。如城市租屋业。

在开封府,“自来政府臣僚,在京漱官私舍宇居止,比比皆是”。欧阳修说:“磋我来京师,庇身无弊庐。闲坊徽古屋,卑陋杂里间。”如东京有牛监薄者,“房络日数十千”如东京居民平时出入就有交通设施租赁。

史载:“出街市干事,稍似路远倦行,遂坊巷桥市,自有假赁鞍马者,不过百钱。”如筵会租赁。史载:“民间吉凶筵会,椅桌陈设,器皿合盘,酒檐动使之类,自有茶酒司管赁。吃食下酒,自有厨司。以至托盘下请书、安排坐次、尊前执事、歌说劝酒,谓之‘白席人’,总谓之‘四司人’。欲就园馆亭榭寺院游赏命客之类,举意便办,亦各有地分,承揽排备,自有则例,亦不敢过越取钱。虽百十分,厅馆整肃,主人只出钱而己。不用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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