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与实践的背离,漫谈宋代官员们在儒学影响下,以情夺理的现象

2020-07-30 18:52:43 作者: 律法与实践的

在新中国,司法体系已经高度完善的今天。几个特殊的案例还是将情理的冲突在司法的放大镜下展现在了全体国人的面前。

著名的2016年的山东辱母杀人案,就是情与理的碰撞,从欠债还钱的理处考虑,如果说苏银霞借贷的不是高利贷,那么欠债还钱是立的住脚的。

然而具体追债的过程中,令人发指的逼债行为,恶劣的人格侮辱,当着亲子的面对母亲的侮辱,都是与人情冲突剧烈的地方。每个公民都在这样的侮辱中感同身受到了于欢受到的伤害。

这样的情是人类社会特有的共鸣,所以当我们看到这个小伙子拿起刀具对催收人员造成伤害的时候,大都感觉到了复仇的快意,这是对司法精神的践踏吗?显然不是,这种最朴素的人情恰恰是法治精神的基础。

2.情理法考量平衡成司法系统永存话题

中国古代的法治精神,情理法的排位应该是情为主,法为末的,这是人治社会的必然结果。而现在的法治环境,要求的清理法顺序是法理情,这就给中国的司法体系出了巨大的难题。

我们在具体的司法执行中,既要避免过分的注重人情而罔顾法律,又不能死板的生搬硬套西方法系的案例判罚。我们应该将社会发展的现状和当前突出的社会问题,放在时代的背景下考量,做出合乎实际的,兼顾清理法的判罚。

司法制度是服务于人民的,这才是一切司法行动的基础,现在社会矛盾特别是经济矛盾种类繁多,如何切实的保护广大社会群众的利益是非常现实的问题。在情上倾向于低收入,低福利的底层人群。在理上维护道德上的传统正义和汲取古老儒家思想中积极向上的部分。在法的执行上纯洁执法队伍,保证程序的公正性,才是法治大旗滚滚飘扬的基础,才是司法服务于中华民族再崛起的根本核心。

宋朝就建立起来的情理法的司法体系,虽然在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偏颇,却恰恰说明了我们的老祖宗对法的重视,对司法精神在民族命运中至关重要作用的深刻考量,这点是在我们批判宋代司法官员的时候也该时刻牢记的。结语:

宋朝发达的行政体系中,司法体系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宋朝从中央立法监督,地方执行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在同时代的地球,宋的司法体系是先进的,是合乎民情的,虽然他在中央集权制的背景下被一再的被伤害 ,然而他提出的情,理,法的司法三要素到现在都是具有指导性的意义的。

研究中国的历史,秦汉后儒家的哲学体系几乎是所有行为最根本的注解,不理解儒家对情在道德体系中的重视,就不能理解宋以及以后的朝代那些超多的以情夺礼的案例,这些案例中并不全是贪腐和自私的因素,他有着最基本的道德考量。在古人的心目中,代表着朴素的自然感情的情才是处理事情对错的基础,而更依赖体系的法律条文和具有道德指导意义的理,都是从属于情的。

只有理解这种传统的中华法律观,才能从中汲取符合民族特点和时代特征的法律养分,让稳固的情法理三角形司法架构更好的为现在的人民服务。

参考资料:

《比较法律文化》

《资治通鉴》

《 宋刑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