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武四年三月甲渠候官万岁部秦恭失鼓爰书,汉代,一级文物。1974年出土于居延甲渠候官遗址。木牍5枚。编号EPF22:328-332。均长21厘米,宽1.8厘米。本册简制为木两行,制作规矩,正隶书,严谨整齐。其中,简328下部残断,简332上部残,文字模糊,余三枚皆完整。两道编。标准隶书,书写规矩。
简文是:
建武四年三月壬午朔丁酉,萬歲候長憲□/
隧?謹召恭詣治所,先以證縣官城樓守衙/
建武四年三月壬午朔己亥,萬歲候長憲敢言之,官記曰:第一隧長秦恭時之俱起隧,取鼓一持之,吞遠隧李丹、孫詡證知狀。驗問,具言前言狀 ? 今謹召恭詣治所驗
而不更言請,辤所出入罪反罪之律辨告,乃爰書驗問,恭辤曰:上造居延臨仁里,年廿八歲,姓秦氏。往十餘歲父母皆死,與男同産兄良異居,以更始三年五月中除爲甲渠吞遠隧長
代成則。恭屬尉朱卿、候長王恭即秦恭到隧視事。隧有鼓一,受助吏時尚。鼓常縣塢戶內東壁,尉卿使諸吏旦夕擊鼓,積二歲,尉罷去,候長恭斥免。鼓在隧,恭以建武三年八月中
/□□□□□李丹、孫詡皆知狀,恭不服取鼓爰書。
五枚简字迹同,内容相关,属同一简册。为万岁部上报候官之正式公文——即关于第一隧长秦恭当赔偿守御器官鼓事的爰书。该爰书有两份,即丁酉和己亥爰书。爰书所记事情大致是万岁候长宪因甲渠候官下书云第一隧隧长秦恭从俱起隧取鼓至吞逺隧,有二人知情,命令审讯秦恭,得供辞称: 更始三年五月(即建武元年)任吞逺隧长,上任时鼓即悬该隧坞内东壁,塞尉朱卿指派诸吏每天早晚各击鼓鸣号,积二年,塞尉、候长皆罢职离去,鼓仍在该隧。建武三年八月秦恭徙补为第一隧长,离开了吞逺隧。建武四年二月,女子通耐向官告发秦恭从其丈夫当之处取走鼓。恭任职已三年,当从未……,是尉命执胡隧长从当的烽燧(俱起隧)取鼓到吞逺隧的,秦恭本人未亲见此事。秦恭坚称未从俱起隧取鼓。该简册对于深入研究汉代司法程序、爰书性质和相关律令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现藏甘肃简牍博物馆。
(甘肃省文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