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皇帝作为最高统治者,在名义上控制整个国家的运作。不过由于古代滞后的信息传递,皇帝的控制力不可能辐射到各州各郡各县,地方官吏的影响力更大。中央为了更好地管理地方,当然就要在地方官吏的任免上做文章。为了避免地方官吏利用自身在地方的影响力,与地方的世家大户互相勾结,扰乱地方的政治清明,组成一个利益团体,古代也开发出一套在地方官吏任免上的回避制度。比如东汉时期的“三互法”。下面小编就来简单聊一聊“三互法”。
“三互法”的史料记载
东汉时期存在“三互法”,这个是毋庸置疑的,但关于“三互法”的内容的记载却非常少,以至于后世史学家在“三互法”的内容上存在非常大的分歧和争议。关于内容上的争议我们下面再说,首先我们来看看史料上对“三互法”的记载。
结合这些史料可以看到,东汉后期政治黑暗,有相当的地方官吏都是通过“关系”上位的。而“三互法”的出台就是为了避免不同的地方势力通过联姻、外出做官而形成朋党,组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互相帮衬、包庇、擭取利益。在《谢承书》中还有一个现成的例子,可以帮助理解“三互法”的执行规则。
史弼是兖州陈留人,按照西汉时期形成的本州、本郡、本县人不得做本州刺史、本郡太守、本县令长的回避规则,史弼到兖州山阳郡做太守,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史弼又娶了薛氏为妻,薛氏是山阳郡钜野县人,其家族正处于史弼的治理之下。这个时候“三互法”的作用就产生出来了。为了避免史弼利用山阳太守的职能,对钜野的薛氏进行特殊照顾,所以史弼要迁为平原相。
关于“三互法”的争议
“三互法”的记载太过简单,一些史学家对“三互法”的阐述也是基于过于简单的史料的基础上,加上一些猜测的内容。内容上大抵有两个涉及的范围,一是婚姻;二是户籍。不过在具体细节上有很大的分歧。小编将一些典型分列在下面,可能会有遗漏。
一、官员不得出任本州、郡、县的监临官;官员不得到婚姻之家的籍贯地做监临官(以荆州、扬州为例,荆州人娶了扬州籍的女子,那么这个荆州人就不得做扬州刺史);两个不同籍贯的官员不得到对方籍贯地做监临官(荆州人到扬州做州刺史,那么扬州人不能成为荆州刺史)。
二、前两点与第一种说法没有分歧,而在第三点上,涉及的州、郡、县为三个。以荆州、扬州、益州为例。荆州人做扬州刺史,扬州人做益州刺史,那么益州人既不能做扬州刺史,也不能做荆州刺史。三个州之间循环回避。
三、第三种说法与第二种说法的分歧在于婚姻上。这种说法中,婚姻也是用循环回避的形势。荆州人与扬州人结成婚姻,这个扬州人的家族又与益州一个家族联姻,那么益州的这个家族的人就不能做荆州刺史、扬州刺史。而且这种说法中的“三互法”将在任和婚姻结合在了一起。荆州家族和扬州家族联姻,扬州家族又有人出任益州刺史,那么益州人不得做荆州刺史、扬州刺史。反过来荆州人到扬州当刺史,扬州家族与益州家族通婚,益州家族中的人不得做荆州刺史、扬州刺史。
四、以上三种说法中虽然有分歧,但均认为“三互法”中在任官员户籍和婚姻都是回避的范围。而第四种说法认为,《后汉书·蔡邕传》中“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中的“及”并非并列的“和”的意思,而是扩充的“涉及”的意思。那么“三互法”中的回避范围则是在任官员户籍和婚姻相结合的情况。荆州家族与扬州家族联姻,那么两个家族的人不得到对方州做刺史,如果没有这一层亲家的关系,那么荆、扬两州人不必互相回避。
这些说法分歧较大,莫衷一是,小编个人采信第一种说法。
“三互法”的影响
“三互法”这样一个明确的关于地方官吏任免的法律规定,影响肯定是巨大的。从积极影响上来看,“三互法”无疑是对不同州郡的大家族的联姻的情况有抑制作用,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管控。而且后来东汉即将要分崩离析的阶段,“三互法”还起到了一定的减缓割据分列进程的作用。因为不能做本籍贯的监临官这一项规定,东汉末年的群雄都没有在自己的家乡起家。豫州沛国人曹操起兵和初期活动的地方是兖州;豫州汝南人袁绍在和董卓分道扬镳后去了河北。因为他们知道要割据一方以争天下的前提是要得到朝廷的认可,成为州郡的长官,而由于“三互法”的存在让他们不能以自身籍贯地为基本盘,受家族的支持相对就更少一些。但并非
另一方面“三互法”也有一定的消极影响。“三互法”扩大了回避的范围,相应的必然要提升选官的难度。《后汉书·蔡邕传》中之所以提到“三互法”,就是因为在严格实行“三互法”的前提下,北方重要的产马、产甲地幽州和冀州的长官“久缺不补”,合格的人太少,以至于只有两州的人才可以挑选。蔡邕权衡利弊,上书请求放宽回避范围,但没有得到肯定的回应。而随着外戚、宦官、叛军、边患等势力的轮番破坏,东汉朝廷已经岌岌可危,对地方的掌控非常有限,“三互法”即便执行,也无法阻止地方割据势力的形成,挽回东汉王朝的崩塌之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