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曹刿之一生,可见春秋时期齐、鲁两国的兴衰演变

2020-10-05 11:24:22 作者: 由曹刿之一生

在重要的传世史料中,记载曹刿事迹最详细的,当属《史记》;在《左传》、《国语》中也有“长勺之战”与“谏鲁庄公如齐观社事”的记录。

至于“劫齐桓公以要盟”的事迹,《史记》乃是参考《公羊传》的记载为依据,但是《公羊传》的记载中,并没有曹刿其名,只是称“曹子”而已;《榖梁传》在此年中,也只有“曹刿之盟,信齐侯也”的记载,并且又不记行事的时间与地点。

综合以上史料之内容,玲珑便来整理和分析一下曹刿的生平。

曹刿崭露头角——“长勺之战”

曹刿,春秋时代鲁国人氏。鲁庄公本就爱好勇力之士,曹刿也以勇力而得仕于鲁国。庄公十年春,齐桓公即位一年后,率师攻打鲁国,鲁庄公决定出战。《左传》以曹刿为主角,记录了这次作战的过程。这就是我们都很熟悉的“曹刿论战”。

《东周列国·春秋篇》曹刿剧照

在这段文字中,我们从曹刿主动请求晋见,便可以知道当时曹刿并未得到鲁庄公的信任。所以同乡人士对他的主动求见,并不以为然,甚至问他说:“肉食者谋之,又何间焉?”这就反映了当时鲁庄公不能“信用其民”,而且鲁国的执政大夫也并没有得到百姓的信任与支持。

正因如此,曹刿在入宫见庄公时,请教有何凭借而决心与齐国作战?从庄公的三个答案里,我们可以看到当时国君对于国政的态度。

事实上,战争是全民参与的国家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岂是一些小恩小惠,就可以得到万民效死力战?又岂是小诚小信,可以得鬼神降福?只有关心人民的苦难,凡事平情论断,才能得到人心。这便是所谓的“忠之属也,可以一战!”

曹刿请求在交战时,陪同在侧,参与作战,得到庄公的同意。这应该是曹刿在鲁国崭露头角的关键一战。因为在此之前一年,鲁国才为护送公子纠返齐,而在齐国境内遇到攻击并惨败。

《东周列国·春秋篇》长勺之战

“长勺之战”的过程我们都很熟悉,玲珑在此不再赘述。鲁军得胜之后,庄公向曹刿请教:为何要等待齐军三鼓三进之后,才击鼓进军?齐军已经败退,为何在追击之前,要先检视、眺望?

曹刿对于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就是兵学上非常重要的理论。只有“一鼓作气”,才能战胜齐军,这就是“士气论”和“战机论”;至于追击之前,检视车辙痕迹,再登上车轼眺望的原因,乃是要确定齐军是真的战败,这就是“戒胜论”。

除了“长勺之战”,是曹刿第一次崭露头角外,史料中的第二件事,就没有那么光彩了。

曹刿“三战三败”与“柯邑之盟”

《史记·刺客列传》中记载曹刿在担任鲁国的将军期间,也曾经在与齐国作战时,三战三败北,鲁庄公被迫献遂邑之地以求和。齐桓公同意求和,且与鲁庄公会于柯,并举行盟誓。就在桓公与庄公同在盟坛上时,曹刿以暗藏的匕首劫持了齐桓公。

《东周列国·春秋篇》柯邑之盟

这段记录中齐桓公与曹刿之间的问答,凸显了鲁国君臣对三败之辱的羞耻感。《公羊传》对于这个部分有详细的叙述。正因如此,曹刿登坛以匕首劫盟,并且公然控诉齐国恃强凌弱之举。于是齐桓公许诺将侵吞鲁国的土地全数归还。

得到承诺后,曹刿立刻丢下匕首,从容不迫地走下盟坛,回到两国臣僚的行列,颜色不变,对话一如往常,好像不曾发生过任何事情。

但是齐桓公遭此屈辱,非常愤怒,想要背弃对鲁国的承诺,后被管仲劝住。于是齐桓公如约将侵略得来的鲁国土地归还,而曹刿三战三败所丧失的土地,也就完全收复了。

《东周列国·春秋篇》齐桓公剧照

值得注意的是,齐桓公之愤怒,本是人情之常,但管仲却以更大的霸业利益,说服齐桓公信守诺言,归还侵地。《公羊传》在评论此事时,特别着眼于齐桓公不欺盟而示信于天下的意义,与其霸业成就的关系,这实在是非常具有历史眼光而且又中肯的评论。

玲珑曾经详细查考《春秋》经传的文字,都没有发现“柯邑之盟”前,鲁国曾经三败于齐的记载。《左传》在记载“柯邑之盟”时,倒是说明了鲁国自此之后,始与齐同盟,成为复会于鄄、“齐始霸”之伏笔。

不过检视《春秋》与《左传》在记录“长勺之战”到“柯邑之盟”之间,有几件特殊的事情值得注意。一是鲁国在两年之内三度与宋国作战,皆胜之;一是齐桓公举行“北杏会盟”,遂人不至,鲁也未与会;一是齐人灭遂后,旋即有“柯邑之盟”。

从以上几点可知:《史记·刺客列传》记载曹刿担任鲁国将军的期间,应该在“长勺之战”后,而三胜宋师,或许都是以他为将军。但是鲁国与齐国相较,毕竟是个弱国。那么,合理的推测是:因为“北杏会盟”,鲁人、遂人不至,所以齐国出兵侵灭遂国的时候,遂国极可能与鲁国联军对抗齐国,结果战败灭国。齐人不仅派兵戍守遂国,甚至移师攻伐鲁国,曹刿三败于齐,应该就发生在此期间。

《东周列国·春秋篇》曹刿剧照

根据这个推论,我们便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由于鲁军三战皆北,因此《春秋》经传皆讳之。这就可以与“曹刿三败于齐”的记载相结合,而衔接了当年冬季,齐、鲁“柯邑之盟”的事件背景。

如此也正证明了孔子作《春秋》时,确实有如《左传》所谓的“讳国恶,礼也”,以及《公羊传》所揭举的“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的原则,而不予载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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