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新融媒讯(文图 /杨华 赵晓娜)近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法官成功调解一起1人重伤、2车受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保险公司、肇事方与原告达成协议,被告方先后赔付原告120余万元。
据了解,2018年,被告王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着郑新10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郑新103省道52公里处时,与由东向西原告张某驾驶的二轮电动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张某受伤。事后,交警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张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被送往禹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被确定为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伤残等级评定为一级。事故发生后,被告某保险公司已赔付原告279200元,被告王某已赔付原告225500元。但是由于原告伤情过于严重,原告家庭难以承受如此重大的创伤,因此原告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法院请求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案件受理后,为使原告得到及时救助,最大化地获取赔偿额度以维持原告的后续医疗以及家庭的生活秩序,民二庭承办法官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充分考虑案件情况,组织原告家属和被告方进行沟通,耐心做好释法明理工作。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各自扣除其已经赔付的价款后,被告保险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各项费用共计140000元;被告王某应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共计650000元。
近年来,随着私家车数量的快速增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逐年增加。为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尽快得到化解,最大程度弥补因事故导致的当事人身体和心灵创伤,禹州市人民法院不断加大案件调解及督促履行的工作力度,尽量缩短案件审理期限,减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切实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法制与新闻 法新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