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整理|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费如何计算?

2020-09-08 23:33:40 作者: 新整理|执行

本文作者:莫然 来源:高杉LEGAL

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删除

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费计算与负担的规则

作者|莫然(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

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简称为《民诉法解释》)重塑了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就其中的诉讼费计算与最终由何方负担的问题,实务中一直存在很大争议,笔者结合司法实务,抛砖引玉,望为司法规则的完善与改进提供一点参考。

一、现状混乱:执行异议之诉收取诉讼费标准不一

(一)执行异议之诉发展历程之概述

2007年4月1日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诉讼案件受理费的计收按照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特殊类型案件(知识产权、劳动争议、行政案件、管辖权异议等)分类作出了不同的收费标准,该规定出台之际执行异议之诉尚未正式出现。在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当时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后,执行异议之诉才正式进入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

2008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至26条进一步明确了执行异议之诉的具体内容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及执行分配方案之诉。随后在2011年2月18日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43条中明确了我国执行异议之诉案由下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第二次修订时,第227条继续沿用了之前内容,在2015年颁布的《民诉法解释》中对执行异议之诉重新进行了整合。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债务人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也通过执行异议之诉途径救济。

(二)执行异议之诉收费问题的混乱

由于执行异议之诉的收费问题一直未得到明确,最高院随后在2014年作出《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如何收取受理费的请示>的答复》(下简称为《执行异议之诉答复》)明确了执行异议之诉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这正是目前大部分执行异议案件计收诉讼费的直接依据[ 如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99号、(2019)最高法民终1632号、(2019)最高法民终1896号、(2019)最高法民终1958号、(2019)最高法民终1614号民事判决书等],在已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也是持同一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受理费,以当事人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标的财产金额或者价额作为计算基数,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财产案件标准收取。”],当然该文件仅仅为征求意见稿尚未生效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且该规定也仅仅针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这一种类型提出了初步意见,也未就其他类型适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审理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诉讼”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诉讼”的收费标准予以确定。但同期最高人民法院内部的部分法官已经通过具体案例呈现出不同看法,有相当部分判例是以100元的按件标准计收诉讼费用[ 如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617号、(2019)最高法民终1615号、(2019)最高法民终1484号民事判决书等]。

在地方层面,各地也相继出现分歧:1、有认为需要分类型区别对待的,如2011年8月 31日印发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诉讼案件受理与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诉讼,应当根据其诉讼请求的标的额。其他类型的执行异议诉讼案件按非财产案件交纳案件受理费”;2、有认为需要区分类型,但收费标准一样的,如2017年12月27日印发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中的第十二条“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文书制作”部分第5点规定:“执行异议之诉、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诉讼以及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件,应当依据《民诉法解释》第201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3、有认为不需要区分类型,也不区分收费标准的,如2017年11月13日印发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中答复:“立案部门受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时,如果案件当事人的请求涉及财产权益的,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在高院以上层级的法院对收费问题都存在巨大分歧,中基层法院的收费混乱程度可见一斑,具体判例笔者不再一一举例。

二、原因归集:从执行异议之诉特征出发

为了更好理解现时司法实务中对收费问题的不同观点,有必要基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内涵与类型出发进行判断。执行异议之诉,是基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标的物主张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以及请求排除追加为被执行人时,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将特定的标的物列入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范围以及请求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时,或者是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主张实体异议时,或者是公正债权文书的被执行人对公正债权文书主张不予执行的实体异议时,通过诉讼方式进行救济的程序。[参见范向阳主编:《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则与裁判》,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10月第1版,第3页。]与普通民事诉讼相对比,呈现出其与众不同的鲜明特性,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认为,执行异议之诉并不能简单地定性为形成之诉、确认之诉或给付之诉,而是一种复合性的新类型诉讼,兼具形成之诉、确认之诉的特点[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

 1/4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