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松韵妈妈车祸案开庭,疑点重重,凶手尿检阳性疑似吸毒?

2020-09-05 13:44:21 作者: 谭松韵妈妈车

本案的一大争议是是否存在毒驾情形,即被告人在驾车前是否吸食或注射过毒品。

产生争议的原因,主要是尿检和血检、毛发检测结果不一致,且三项检测都没有留下备份样品,程序也都有不合规的地方。

被告人的现场尿检呈阳性,但是之后的毛发检测和血检都未检出吸毒痕迹,从现有材料来判断,即使认为此处存在疑点,疑点利益也应当归属被告。

关于本处,我个人比较赞同辩护人的意见,即整个庭审中,代理人始终坚持毛发检测和血检的程序不合规,因此不能作为证据否定被告的吸毒事实,但是最初的现场尿检同样不合规,同样没有留下备份且记录更加粗糙,依据相同的标准,被告吸毒的证据也不充分。

同时结合整个庭审中对检测人员的询问,我们也可以看出,毛发检测和血检的不合规恐怕很难说是上下舞弊,更像是地方司法系统整体的落后和不健全。全部三项检测中,现场尿检记录不全,只有一名警察在场参与;血液检测未留备份,取样分量记载矛盾(提取记录为2ml,检测样品为3ml);毛发检测未留备份,且寄送时没有存证留档,并不是只在证明无吸毒记录的毛发检测和血检上存在瑕疵,而是普遍的千疮百孔。

我同意大家对司法机关取证程序的批评,但考虑到这种不规范广泛地遍布于全部环节中,其中既有支持吸毒结论也有否定吸毒结论的取证,反倒说明了被告人亲属利用权力影响司法的猜想依据不足。

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被告人全责,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注意本文的但书条款,“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中辩护人以本款主张减轻被告人责任。

辩护人认为,事发时,被告(左侧)对向道路右侧车道上,有一辆出租车正在违停上下客,在该车违停期间,另一车违反《道交法》,越过中线对出租车进行了超车,该车与被告人车辆形成了会车。会车过程中,为了避让违规来车,被告人不得不偏向人行道一方,同时由于来车车灯影响了视线,被告人没有注意到走在路上的三名被害人,发生了悲剧。

辩护人同时指出,发生悲剧时,三名被害人亦没有完全行走在人行道上,因此对事故也有一定责任。

这是一个比较新的观点,代理人没有发表很明确的反驳意见,但是此前作证的警方人员倒是提过涉案道路并非公路,而是城市街道,两侧其实有部分区域是人车共行的

具体因为庭审无法看清事故视频,我也不清楚涉案道路状况,这一段就不展开了,有兴趣的老师可以自行观看视频。

虽然有部分跳看,但是总体上我基本看完了全部庭审视频。

庭审中,以我个人意见说,审判长充分尊重了各方的发言权利,在允许各方表达意见的同时,良好地控制了庭审节奏,叙永县地处内陆,相较直播经验丰富的沿海一线城市法院,在舆情处理、应对上经验较少,因此,在近千万播放量的压力下主持本案就越显难能可贵。

我希望大家都能对本案的审判人员抱有尊重。

具体到案情,各方都各自在法律范围内发表了意见,辩护人关于事故发生时其他车辆责任的意见是此前各方都未讨论到的盲点,但是该意见能否成立依赖于事故时被告的控制能力,以及道路实际情况的认定。

我个人认为成立的空间很小,希望不大。

本案的侦查人员,虽然可能已经尽量勤业履职,在疑似涉毒后排查被告人吸毒史,前往被告人住所周围采集群众意见,比对事故前一月乃至更久行程以确认涉毒情况等,能够看出确实做了很多工作;但同样从极不规范的检测和取样过程,也可以看到程序上的重大瑕疵和规范意识的缺失。

我们一方面要理解部分地区基层的落后和难处,不要过于苛责,另一方面也要完善标准建设,尽快迎头赶上。

至于说目前一些网络盛行的阴谋论,我觉得公众监督是好事,但是监督不但是一种参与的权利,更是一种付出的义务。如果连基本情况都不去了解,只凭几个公众号三言两语就被带偏,好像前面提到的把否认KTV饮酒的供述和夜宵店饮酒的视频一嫁接就义愤填膺,大呼黑幕,这种监督是弊大于利的,也是不利于司法公正和正义的实现的。

如果大家真的关心本案,就去完整地看一下庭审,多读几遍公诉人的起诉状,少看两篇煽情文,这才是对本案真正的关心、最好的关注。

以上。

来源:TEDCJ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