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四川泸州。明星谭松韵母亲被撞身亡案进行公开庭审,谭松韵和律师一同出庭。
此前,网络上关于庭审有很多审判长偏向被告人的批评和被告人利用权势影响庭审的揣测。
虽然庭审直播视频有点长,大概九个半小时,但为了眼见为实,我还是花时间全部看了一下。
总体来说,看完后并没有感觉到审判长有明显的偏向,反而是双方其实都有一些过激的地方。辩护人一方,打断的地方比较多,很多网友也都提到了;受害人的代理人一方倒是没怎么打断对面,但是有多次打断审判长。
很多网友代入被害人一方的立场,觉得辩护人的打断非常无稽,这一点我赞同,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辩护人虽然有多次并不合理的异议打断,但大多都是依据庭审纪律(当然这也是在审判长严肃警告之后),向审判长举手示意获得准许后发言的,且不论法律观点是否成立,至少表达的是庭审意见;而代理人尽管并没有太多打断辩护人,但有多次在审判长已经驳回辩护人意见后,打断审判长,对辩护人的意见乃至个人进行攻击,发表与本案关联不大的言论(比如在第一次打断时,批评辩护人“我觉得你可能没学过刑诉法”)。
从这一点来说,审判长对双方均加以警告的做法是合理的,目前网络上对法庭主持庭审有偏向性的批评,我并不赞同。
下面正式讲案子:
2018年12月31日下午20时许,被告人及两位好友在叙永县魔音KTV喝酒唱歌(被告人否认饮酒),当晚23时许,转往虾霸天夜宵店用餐,在夜宵店,被告人饮用7杯(辩护人意见为5杯)啤酒。
其后,被告人驾驶小轿车离开,当晚23时50分许,在中环路天上人间KTV门口交叉路口发生事故,自后方撞上三被害人,致一死一重伤一轻伤。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逃逸,一路逃至泸州好友家中躲藏;2019年1月2日(案发2日后),被告投案并如实供述驾车肇事主要罪行。
本案各方存在争议和分歧的点很多,各方在关于是否属于自首、醉酒程度如何、是否存在毒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多处进行了深入辩论,以下略作简介:
目前的网络讨论中,是否构成自首是舆论热议的争点之一,依据此前的《警情通报》,被告人投案之前就已经被警方锁定,通过向家属通报案情等措施,被告人被“劝投”(《警情通报》原文),据此,舆论普遍认为本案不应成立自首。
但其实在庭审中,公诉人和辩护人在这一点上却并没有什么争议,公诉人在起诉书中直接认可了自首情节(视频大约18分左右)。
普罗大众纠结于警方向被告人亲友通报案情“劝投”,其实是由于对自首概念和法律规定的不了解。
所谓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并不以真诚悔过为前提,只要求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该行为是出于对刑罚的畏惧还是家人的劝导,甚至是为了减刑而投机,具体目的在所不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据此,“劝投”亦构成自动投案,同时被告人在投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交通肇事),只在细节处存在争议,两者相加,自首情节争议不大。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公诉人亦认可本案存在自首情节,但在庭审中特别指出,虽然存在自首情节,但由于被告人存在逃逸行为、事后自首直接导致驾驶时酒精含量难以检定且无悔罪表现,请求合议庭不予考虑减轻刑事责任。
虽然本案存在自首情节,被告人的量刑也未必会受到影响。
本案中,发生事故前,被告人停留过两处,一是最初唱歌娱乐的魔音KTV,二是之后转场前往的虾霸天夜宵店。当晚的行动顺序是:
魔音KTV——虾霸天夜宵店——天上人间KTV门前(发生事故)
其中虾霸天夜宵店有监控录像。
目前网络上的很多批评,尤其是通过服务员作证“时过境迁记不得了”、被告人自称“没有单据”暗示被告人手眼通天,通过被告人否认饮酒和视频中被告人饮用啤酒的对比暗示其气焰嚣张的批评,其实都是“移花接木+断章取义”。
被告人自始就承认了曾于虾霸天夜宵店饮酒,合议庭、公诉人、辩护人和代理人当庭对夜宵店内全部监控录像进行了确认,总计饮酒7杯,饮酒事实并无争议。
双方的争议是,被告人有没有在魔音KTV,也就是前往夜宵店之前饮酒。
如果在前往夜宵店之前就已饮酒,那么被告在事故发生时,就有可能已经饮酒过量达到了醉驾的程度,失去了自控能力,即使没有到达醉驾的程度,醉酒的程度也会影响量刑;而如果被告人只在夜宵店饮酒,视频中7杯啤酒的量不足以让被告人进入醉驾程度,甚至视各人体质不同,被告人还可能保留了相当的控制能力,辩护人下一步关于事故发生有其他车辆责任的辩护,才可能成立。
双方庭审中结合该处进行了相当多的攻防,公诉人和代理人也都指出了被告的前后供述、不同证人的供述存在矛盾冲突(证人间的证词冲突倒未必是包庇,不能排除一些人看到了被告饮酒,另一些没有注意的可能),此处确实值得关注。
但是一些人把夜宵店饮酒的视频和否认KTV饮酒的供述结合在一起,煽动情绪,这个做法相当不可取。由庭审情况来说,在被告人已经承认在夜宵店饮酒的情况下,否认存在单据、改变服务员供述并没有任何利益(不改变对夜宵店饮酒事实的认定),本案自案发至开庭间隔一年有余,时间过久记忆不清才是更合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