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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图片来源于网络)
刘某自2013年8月起为C快递公司做快递件取送工作,刘某自行收取快递件及快递费用,快递面单由刘某向C快递公司购买,刘某将其中部分快递费用支付给C快递公司,投送快递件为每单0.5元,由C快递公司支付给刘某。2015年双方发生争议,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C公司向刘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C公司认为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刘某取送快递均由其本人承担交通费用,其主要收入是其收取的快递费,且刘某除为C快递公司揽送快递外,也揽收其他快递公司的业务,双方属于承揽关系。经审理,仲裁裁决双方系承揽关系,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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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自备交通工具的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劳动关系的特点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而从属性主要体现在人格的从属和经济的从属。本案中,刘某主要的收入是向C快递公司购买面单进行揽件,向寄送快递一方收取费用,尽管快递公司每件派送的快递都会向刘某支付相应的费用,但是这并不是刘某的主要收入,刘某除了按时取件外,其揽送快递、收费等行为并不受C快递公司安排和管理,刘某以自己的技能、自备交通工具自行揽件、送件,自担经营风险,双方不存在人身和经济的从属关系,故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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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法院判决认为:刘某的收入主要分两部分,一部分是为C快递公司送快递件,C快递公司按照每单0.5元支付刘某,另一部分是刘某向快递业务对象收取,将其中部分抽成给付C快递公司,剩余部分归刘某,刘某使用的面单是向C快递公司购买,其取送快递的交通工具系自备,刘某工作时间工作安排均由其自行控制,不接受C公司的管理,且刘某在揽收C公司快递业务同时,也揽收其他快递公司的业务,上述刘某的工作特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更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该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一、刘某与C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